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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将面临罚款、查封、行政拘留等多重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是守护生态环境的“第一道防线”,其设置初衷在于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然而,部分企业为压缩成本或因疏于管理,致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未正常开启运行,让设施“形同虚设”,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隐患。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持续发力,狠抓狠打,查处多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其中两宗。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5年2月,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棠下镇一五金配件制造企业时,该企业的注塑工序和压铸工序正在生产,而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并未开启运行,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未经治理直接向外环境进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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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并未开启运行

案例二

  2025年4月,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棠下镇一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压铸工序正处于生产状态,但出现部分压铸机未安装配套完整集气罩、活性炭箱内部未填充活性炭以及管道、水喷淋装置尚未开启等未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问题,从而致使产生的压铸废气未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而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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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设施的活性炭箱内未填充活性炭

  以上两家企业均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上述两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蓬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两家企业的涉案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又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5.2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相应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将两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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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设施、设备进行查封

 以案说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污染防治设施并不是企业应付检查的“摆设道具”,其对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有着直接作用,是守护生态的“硬约束”。企业若未按规定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多重法律后果。各企业在按照规范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后,应当建立完善设施运维台账并如实记录填写,同时强化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治污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才能切实发挥其污染防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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