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根据用电监控数据反映某纺织有限公司夜间生产时,废气治理设施用电功率长时间处在低功率状态。
2025年12月20日凌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4条印花生产线全在运行,其废气治理设施配电箱处有一变频控制器,该状态(显示数字为23.58)下测得废气排放口流量为5726m3/h,远低于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的处理风量。经检测,该公司1号线和3号线印花机集气罩最远处测得风速均小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规定的风速0.3m/s。随后该公司负责人转动变频控制器按钮至最大状态(显示数字为63.08),最大状态下测得废气排放口流量为25194m3/h。查询用电数据,废气治理设施功率由检查初的11.2kw上升到最大状态的39.8kw。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案释法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案线索来源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的用电监控数据分析,体现了“非现场监管”在精准发现环境问题中的作用,企业切莫心存侥幸。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必须加强对含VOCs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抽风量是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和运行的核心参数之一,其设定和调整需要严谨的科学依据和操作规范。抽风量过小可能导致废气无法有效收集,危害工人健康和安全。严禁利用变频控制器改变废气治理设施抽风量的大小。

上图为企业在废气治理设施配电箱安装的变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