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汕尾市陆丰西南海域SW24-11矿区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8月20日至2026年08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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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厅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西南海域SW24-11矿区海砂开采 |
建设地点 | 广东汕尾陆丰市田尾角西侧海域约8.5km处 |
建设单位 |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汕尾市陆丰田尾角西侧海域约8.5公里处,开采范围用海面积为250.0927公顷,不占用岸线与滩涂,设计日最大控制开采量6.90万立方米,年最大控制开采量1000万立方米,设计最大资源可开采量为2698.70万立方米,预计开采年限2.7年;项目为水下露天开采,采用3艘采砂能力为1200立方米/小时和2艘采砂能力为400立方米/小时的射流抽吸式采砂船进行作业,矿区存在两个矿体,先开采V1矿体,后开采V2矿体。 |
环评机构 | 广东海兰图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主要环境影响情况 (一)海水水质影响评价情况 报告书分析,项目悬浮物的影响主要在采砂期间,采砂结束后,其影响将逐渐消失。在SW24-11、SW24-12两个矿区同时采砂情况下,悬浮泥沙增量超过10 mg/L的范围不会扩散至周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目标,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有效降低采砂产生的悬浮物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二)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影响评价情况 报告书分析,采砂过程将引起局部海域内水体浑浊度增大,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鱼卵、仔稚鱼等产生一定不良影响;采砂过程采砂区的底栖生物将被掩埋、覆盖,对底栖生物会造成直接损害,但影响是暂时的、可逆的。 (三)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报告书预测,采砂作业对沉积物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悬浮泥沙影响范围内,项目实施会使上述区域海洋沉积物的垂直结构和表层组成、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在采砂结束一段时间后,将重新建立新的相对稳定的沉积物环境;采砂区海域沉积环境质量较好,采砂作业造成的沉积物再悬浮不会导致本海域沉积物的环境质量发生明显的变化。 二、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一)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开采范围,禁止开采水下休止角以内矿体,采砂作业应有计划的分层逐层进行,控制插入矿层角度以避免矿区边坡坍塌;采砂作业应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在大风大浪、大雾和雷暴等灾害天气时应暂停作业;作业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等船舶 水 污 染 物 应 严 格 按 照 《 船 舶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552-2018)》要求妥善收集、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 (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落实开采总量控制,合理安排采砂强度;敏感期(3至8月)每月采砂天数降至10天;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开采期间对项目所在海域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采砂方案和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为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和降低环境风险,施工前向海事部门申请划定施工水域和安全作业区,设置航行警戒标,配置现场警戒船,必要时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申请协助进行水上安全维护;配备足够的防止油膜扩散的装备和设施;制订溢油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等。 |
公众参与情况 | 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方式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