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根据本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工业源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且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
生活源调查对象为地市级及省直管县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第三产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污染物
2024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70.65 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为3.34、83.02、84.27、0.02万吨。
图1 2024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9.79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分别为0.11万吨、7.99万吨、1.69万吨、0.0023万吨。
图2 2024年全省氨氮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28.04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分别为0.83万吨、15.71万吨、11.50万吨、0.0086万吨。
图3 2024年全省总氮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3.39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分别为0.02万吨、1.23万吨、2.14万吨、0.0002万吨。
图4 2024年全省总磷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水中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合计,下同)排放量为6吨。其中,工业源、集中式重金属分别为5.84吨、0.16吨。
图5 2024年全省废水中重金属分源排放量
单位:吨
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1.08 吨、1.76 吨、3.75吨。
图6 2024年全省废水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排放量 单位:吨

(三)废气污染物
2024年,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6.92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分别为5.91万吨、0.98万吨、0.03万吨。
图7 2024年全省二氧化硫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1.28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分别为18.56万吨、1.05万吨、41.50万吨、0.17万吨。
图8 2024年全省氮氧化物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11.02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分别为7.17万吨、2.86万吨、0.99万吨、0.0064万吨。
图9 2024年全省颗粒物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56.60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分别为19.91万吨、13.60万吨、23.09万吨。
图10 2024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4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0.85亿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0.72亿吨、处置量为0.096亿吨。
2024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44.69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包括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为646.38万吨。
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统计主要指标汇总表